购物卡被不法分子克隆,是因发卡人未对购物卡设置防伪标志。究其原因,可能有以下两方面:一是降低制卡成本,毕竟在每张消费卡上加上防伪标志,需耗费发卡人一定的时间及金钱成本;二是目前假卡造成的损失均由消费者承担,而对发卡人并未造成直接的损失,因此,发卡人对在消费卡上加注防伪标志缺乏动力。消费者购买的购物卡,实际上是一种有价证券,即预付款式证券,它记载着购卡(票、券)人与发卡人之间的预付费服务合同。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*六十条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”的规定,发卡人对消费卡的密码、条形码等消费卡的信息负有保密、确保其安全义务,譬如应在每张消费卡上加上防伪标志。由于购物卡的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,根据合同的相对性,只要消费者能证明其购物卡是从发卡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手中购得,持卡人就可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《*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要求发卡人赔偿有关损失。但目前,由于购物卡的流通性大,消费者在证明卡的来源上面存在举证困难,使用法律维权有一定难度。因此,消费者购买购物卡时要到发卡人官方*的销售网点买卡,不要贪图折扣;持卡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,应当立即向警方报案,应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,并保留好等凭证。